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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车辆管理机构及驾驶人配备情况的通知

车辆是施工生产中重要的交通、运输工具,它与我局各项生产任务密不可分,多年来,我局实行局交通安全委员会每年年初与各处处长签订《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全年完成检、审验工作,年终考核,各处对车辆、驾驶人集中管理和各项目直接管理相结合,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把用和管结合起来的办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辆租赁和挂靠、驾驶人的聘用和借调现象普遍。为真正做到管好车、用好车、定人定车,实行分类管理,保障行车安全,完善《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处(厂)、项目部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项目部)应明确交通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机动车(含场内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将本单位设置的车辆管理机构和配备的驾驶人员填写《车辆管理机构及驾驶人配备情况统计表》(附表1)和《场内机动车辆管理机构及驾驶人配备情况统计表》(附表2)报分局,分局收集后于4月29日前报局安全部。
三、“机动车辆”是指各单位自有或租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准的车辆。
四、“场内机动车辆”是指各单位自有或租用的,并在本单位生产区域内行驶、作业的汽车(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牌照的除外)、叉车、自卸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铲车等车辆。
五、“机动车驾驶人”是指持有公安交警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
六、“场内机动车驾驶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
 
附表1:《机动车辆管理机构及驾驶人配备情况统计表》
附表2:《场内机动车辆管理机构及驾驶人配备情况统计表》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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