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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15年安全组织机构和分局安全检查计划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强化分局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水利部《关于抓紧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准备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4】127号)文件“保证每个施工工地至少有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要求健全分局、处、项目部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开展安全工作,努力形成“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的工作格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填写《处安全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表》(附表1)报分局,分局收集后,连同《分局安全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表》(附表2)于4月15日前报局安全部备案。
2、请各分局将《2015年安全检查计划》4月15日前报局安全部。
3、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是经水利部或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人员。水利工程“三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经水利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房建和市政等工程“三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经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已到岗未取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请及时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取证。
4、新开工项目、“三类人员”发生变更的项目,所属工程处15日内通过分局及时上报《处安全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表》(附表1)到局安全部备案。
 
附表1:《处安全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表》
附表2:《分局安全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表》
 
 
 
二O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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